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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按学期向学生收餐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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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12-04-20 点击:3491次 |
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》要求,严禁向农民“搭车”收费或流量计摊派各种费用。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,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孔板流量计辅资料的原则,不得突破“一教一辅”;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,合理控制饭菜价格,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电磁流量计收取餐费;严禁以赞助、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。
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V锥流量计的农民,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,严禁收取其他费用。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、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,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,严禁收取其他费用。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涡街流量计偿款,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,不得“搭车”收费或配售商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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